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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则  为依法规范  咸阳东方高级中学  (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  学校的名称是:  咸阳东方高级中学  ;简称是: 东方高中 ;英文名称是: Xianyang  Dongfang High  School  。

第三条 学校住所、办学地址  学校的法人住所是: 咸阳市秦都区珠泉西路三号 ;学校的办学地址是: 咸阳市秦都区珠泉西路三号 。

第四条 学校性质  学校是由 咸阳市教育局 于 2005年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 办学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管理机关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 咸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业务主管机关是: 咸阳市教育局 ,登记管理机关是: 咸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 举办者姓名  学校的举办者是:  陕西英纳思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开办资金:  壹佰万  元。

第八条 举办者权利

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举办者义务

民办学校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

第十条 规模、层次、类型  学校在校生规模(或办学规模)为 600 人,办学层次为 普通高中 ,办学形式为 全日制 。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  建立中国共产党咸阳东方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 中共咸阳市秦都区教育局委员会 。

第十二条 党组织定位  中国共产党 咸阳东方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 (以下简称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党组织职权  民办学校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四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  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

党支部的设置,应本着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开展党内活动,有利于发挥党支部作用的原则设置。新组建或变更行政组织,应当同步调整党支部设置。

根据党章“学校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规定,凡正式党员超过3人、不足50人的,可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的同类型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也可跨行业成立联合党支部。对于没有党员或仅有个别党员、尚未建立党组织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原则上都应通过派驻党支部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

党支部一般应根据本支部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党小组。一个支部所划分的党小组不宜过多,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正式党员)。

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若干人,并根据支委名额的多少和实际需要,酌情设组织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宣传委员、保密委员、保卫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工作委员。党员少的支部,也可设3名支委(一般设正、副书记和组织委员),或不设立支委会,只设正、副书记。支委名额少的支部,一个委员可以兼管几个委员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  建立健全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支部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支部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严格党员标准,重视发展优秀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入党,健全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以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为载体,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组织关系管理,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制度,及时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落实谈心谈话、走访慰问、帮扶救助等制度。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  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纪律检查监督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纪律检查委员,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工作保障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群众团体  学校建立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 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形式与构成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成员有 5 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学校党组织推荐。

理事会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及成员的任职条件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设副理事长 1 名。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五条 决策机构成员  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决策机构职权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增补、罢免理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决策机构负责人职权

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决策机构会议召开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会议需有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 决策机构会议的通知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条 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并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产生、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三)聘任、解聘校长;

(四)修改学校章程;

(五)制定发展规划;

(六)审核预算、决算;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决策机构决议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校长  民办学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校长任期为 5 年,可以连任。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 校长职权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校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监督机构设置  学校设立监事会,不得少于2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三十八条 内设机构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财务室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 质量保障体系

完善包括教学质量领导与管理体系、教学质量目标体系、教学资源保障体系、教学过程管理体系、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教学质量激励体系在内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保证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高效运行。构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重点是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评估指标体系与相应的奖惩制度。通过教学质量的动态管理,促进学校合理、高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全面提升学校教学质量。

构建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机构,学校要构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首先须建立完善的管理组织机构。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既要依据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原理,又要考虑影响教学质量的一些核心因素。学校教学质量管理机构应包括:

(一)学校质量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管理者为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其职能是领导、监督学校的教学工作质量保障机构和服务工作质量保障机构的各项工作。

(二)学校教学工作质量保障机构。该机构包括两个管理组织:教务处和年级教研组。教务处的主要管理者有教学副校长和教务主任,指导、监督、协调各年级教研组的工作。年级教研组由年级教研组长、班主任和教师代表构成,负责指导、监督各科教师的备课、上课、课后辅导等方面的工作。教务处和年级教研组共同承担保障教师教学工作的质量。

(三)服务工作质量保障机构:包括总务处和各服务部门管理组织。前者由后勤副校长和总务主任构成,指导、监督各服务部门开展工作;后者包括各部门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负责各部门人员的服务工作。教务处和服务部门管理组织,所保障的是服务人员的工作质量。以上三个机构既存在着上下组织的隶属关系,也存在着同级组织的横向交流;既存在着各种信息的上传下达,也存在着信息的反馈与沟通。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安全管理

(一)领导、教师、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是学校安全工作的核心。

(二)系统、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保障。

(三)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合一构建安全屏障。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一条 教师聘任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的权利及义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健全申诉机制

(一)学校应当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师申诉。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教师申诉事项。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二)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申诉学生对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法人财产权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五条 办学经费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收费管理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费用标准进行,学校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同类型公办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会计核算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十八条 财务管理  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四十九条 资产登记  学校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审计监督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分立合并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二条 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三条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  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终止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 学校理事会 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 终止清算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清算期问,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师生安置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剩余财产处置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五十九条 注销登记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章程修改提出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修改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一条 章程修改程序

学校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改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经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六十二条 章程修改备案或核准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三条 章程的生效  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四条 章程的解释权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

 

 

咸阳东方高级中学

2023.11.30